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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嬪
代理人
曾玲薰
被告
張雯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雯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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