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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聖涵

  • 當事人
    義大精密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原    告 義大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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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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