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原 告 艾瑞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軒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