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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艾瑞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軒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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