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凱瑟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惠雯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載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網路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及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