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原 告 台鉅鋼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瑞陽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被 告 張雨荷 被 告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7988元,應繳納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