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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周素秋

  • 原告
    黃雅萍即順成起重工程行
  • 被告
    林煜成即聖禾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86號原   告 黃雅萍即順成起重工程行 被   告 林煜成即聖禾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煜成即聖禾工程行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即租賃物之價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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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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