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3號
- 原告
- 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景南
- 被告
- 三角車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昌
- 被告
- 林逸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請被告三角車輛有限公司遷讓返還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部分,按該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下同)5,098,100元;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核屬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9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