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
- 原告
- 裕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麗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翰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翰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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