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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孫玉文

原告
裕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麗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翰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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