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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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人 李小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碧玲、陳安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9,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小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碧玲、陳安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9,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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