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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許蕙蘭

  • 原告
    羅偉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原   告 羅偉彰 陳語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2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12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1,33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 裁判費1,3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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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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