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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羅偉彰
原告
陳語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12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1,33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1,3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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