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 原告
- 羅偉彰
- 原告
- 陳語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啟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12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1,33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1,3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