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原 告 羅偉彰 陳語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2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12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1,33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 裁判費1,3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