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
- 原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
- 原告
- 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雙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一律師
- 被告
- 蔡志青即澤富通訊
- 訴訟代理人
- 鄭富元
- 被告
- 伊美傳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貞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志青即澤富通訊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