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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再小補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潘明彥

再審原告
洪文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羅淑美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 年度南小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再小補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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