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協奇

原告
蔡武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9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薪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是原告於本件訴訟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小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