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 原告
- 蔡武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9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薪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是原告於本件訴訟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