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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何旻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千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此部分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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