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 原告
- 何旻
- 原告
- 林俊宏
- 被告
-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旻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俊宏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