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陳協奇

  • 當事人
    蔡武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原   告 蔡武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 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以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於同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16頁、第17頁)。惟截至同年3月2日止,原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21頁至第23頁及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曾美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