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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周素秋

  • 當事人
    洪清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6號原   告 洪清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富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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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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