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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協奇

原告
黃譯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桂連即芝孋美容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750元、加班費22,477元、失業給付之損失118,800元、歸還教育費3,000元及提繳退休金3,96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150,98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9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原告上開請求非屬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請求,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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