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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林忠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被告
恰凸恰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滿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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