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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童來好

  • 當事人
    鄭宇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宇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淑妃即大毛髮型設計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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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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