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47號
- 原告
- 許 云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鍾錡律師
- 被告
- 夏依有限公司
- 被告
- 妡美人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潘慧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1號A1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哲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世宇律師
- 居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1
- 至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夏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6 』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