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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58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急便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立忠
訴訟代理人
洪嘉佑
被告
李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住所係在宜蘭市○○路000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另原告提出之送貨地址亦係在上開地址,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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