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586號
- 原告
- 棨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棨
- 被告
- 陳妤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委請其製作「博弈網頁設計」,兩造於民國107年3月28日簽訂合約規劃書(下稱系爭合約),並約定網頁設計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被告於簽約時已支付33,500元。嗣原告完成網頁設計後,被告卻一再拖延未給付委款33,500元,爰依系爭合約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設計尾款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7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