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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許育菱
  •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棨

  • 原告
    棨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妤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586號原   告 棨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棨 被   告 陳妤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委請其製作「博弈網頁設計」,兩造於民國107年3月28日簽訂合約規劃書(下稱系爭合約),並約定網頁設計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被告於簽約時已支付33,500元。嗣原告完成網頁設計後,被告卻一再拖延未給付委款33,500元,爰依系爭合約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設計尾款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7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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