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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田玉芬田玉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仁
訴訟代理人
阮詠芳
被告
黃柏升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 1月29日下午 3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伍佰元,並自民國106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謝怡貞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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