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3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耿漢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佑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