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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3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耿漢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佑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323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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