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30號
- 原告
- 林口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煥杰
- 被告
- 加曜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藝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起重吊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