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5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579號
- 原告
-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 訴訟代理人
- 包邦利
- 被告
- 萬客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作舟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客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