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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57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579號

原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被告
萬客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舟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客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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