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7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771號

原告
銘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北河
訴訟代理人
翁國明
訴訟代理人
邱敬中
被告
大北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間及107年2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貨品多批,雙方約定按月結清貨款,並由原告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如被告在原來陳列商品位置以外,另提供陳列商品空間,原告需另支付被告陳列費,並自請求之貨款數額中扣除陳列費。詎被告未按期給付貨款,屢催付款,被告均藉詞拖延,迄今仍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20,200元、28,855元,合計49,055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客戶對帳單、出貨單及三聯式統一發票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055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11日(107年3月31日寄存送達,自寄存送達之日起經10日即於107年4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