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張麗娟
- 原告黃惠萍即愛居室內設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原 告 黃惠萍即愛居室內設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貞雅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9,5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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