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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林勳煜

  • 當事人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竺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豐榮即鑫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2,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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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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