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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陳谷鴻

  • 原告
    COSICOL,ELVE ANUNSAON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19號聲 請 人 COSICOL,ELVE ANUNSAON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法扶律師) 高嵐書律師(法扶律師) 楊聖文律師(法扶律師) 鄭猷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第109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有審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救字第19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第7頁)。依聲請人所為主張陳述內容予以觀察,亦難遽認聲請人提起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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