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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38號

給付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富吉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閣宏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明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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