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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4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貝士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南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躍巨精密刀具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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