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58號
- 原告
-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蓉楨
- 訴訟代理人
-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