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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5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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