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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王鍾湄

  • 原告
    毛冠詠(原名:毛崇銘)
  • 被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055號原   告 毛冠詠(原名毛崇銘) 被   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曉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 22條第1 項、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業經主管機關以民國92年5 月12日經授商字第0920113591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有經濟部107 年8 月27日經授商字第10701109980 號函及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29頁至第36頁),是被告依法應行清算,而陳曉帆律師經被告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並向本院陳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03 號准予備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被告應以陳曉帆律師為法定代理人,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89年10月14日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原告近日始查悉系爭房地經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然原告向地政事務所查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相關資料均因已逾保存年限而無所獲,且原告從未積欠被告任何款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為證(見調字卷第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第45頁至第55頁)。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復按抵押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若債權不存在或確定不發生,則抵押權自不能單獨而存在,故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已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未經被告爭執,已如前述,且被告亦未舉證有何債權存在,則依前揭說明及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不能單獨存在,而系爭抵押權登記未塗銷,自已妨害原告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是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應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蘇嬿合 【附表】 ┌──┬─────────────────┬──┬───┬─────┐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用│面積 │權利範圍 │ ├──┼───┬────┬────┬───┤分區│(平方│ │ │ 1 │縣市 │鄉鎮市區│地段 │地號 │ │公尺)│ │ │ ├───┼────┼────┼───┼──┼───┼─────┤ │ │臺南市│東區 │竹篙厝段│2776 │空白│3,482 │62/10000 │ ├──┼───┴────┴────┴───┼──┼───┼─────┤ │ 2 │建 物 坐 落(門牌號碼) │房屋│建物面│權利範圍 │ │ ├───┬────┬────┬───┤層數│積(平│ │ │ │縣市 │鄉鎮市區│地段 │建號 │ │方公尺│ │ │ │ │ │ │ │ │) │ │ │ ├───┼────┼────┼───┼──┼───┼─────┤ │ │臺南市│東區 │竹篙厝段│23450 │5 層│87.52 │全部 │ ├──┼───┴────┴────┴───┴──┴───┴─────┤ │ │門牌:崇善十一街50號5 樓之7 │ ├──┼──────────────────────────────┤ │備註│抵押權設定情形: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89年東資地字第119600號 │ │ │2.登記日期:民國89年6 月12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新臺幣190,000元正 │ │ │7.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6 月8 日起至民國90年3 月8 日 │ │ │8.登記債務人:毛崇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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