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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2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驊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素娥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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