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28號
- 原告
- 驊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大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素娥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