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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3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被告
昶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琪
被上訴人
即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48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南簡字卷第53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參(前揭卷第59-6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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