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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04號

原告
點食成金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
被告
史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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