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04號
- 原告
- 點食成金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徐朝琴 律師
- 被告
- 史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0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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