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97號
- 上訴人
- 林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福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福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