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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4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442號

原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泓慶
訴訟代理人
葉鎮銨
被告
愛地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利息計付期間」欄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建材製造商,因與被告有業務往來而執有被告支付建材貨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下稱系爭支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8萬4,718元。詎原告屆期提示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催討,均未獲被告置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l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卷第17至19頁、本院卷第69至73頁),並於10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上開證據正本到院,經核無誤,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主張被告為系爭支票發票人應負票據責任,請求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2,681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計付期間  │付款銀行    │
│    │            │          │              │(新臺幣)  │(按左列票面金│            │
│    │            │          │              │            │額欄所示之金額│            │
│    │            │          │              │            │計算)        │            │
├──┼──────┼─────┼───────┼──────┼───────┼──────┤
│ 1  │愛地雅企業股│ND0000000 │106年11月25日 │32萬元      │自民國106年11 │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月27日起至清償│東台南分行  │
│    │            │          │              │            │日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6計算 │            │
│    │            │          │              │            │之利息。      │            │
├──┼──────┼─────┼───────┼──────┼───────┼──────┤
│ 2  │愛地雅企業股│LD0000000 │106年11月25日 │34萬元      │自民國106年11 │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月27日起至清償│東台南分行  │
│    │            │          │              │            │日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6計算 │            │
│    │            │          │              │            │之利息。      │            │
├──┼──────┼─────┼───────┼──────┼───────┼──────┤
│ 3  │愛地雅企業股│PD0000000 │106年12月5日  │44萬8,818元 │自民國107年6月│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6日起至清償日 │東台南分行  │
│    │            │          │              │            │止,按週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6計算之 │            │
│    │            │          │              │            │利息。        │            │
├──┼──────┼─────┼───────┼──────┼───────┼──────┤
│ 4  │愛地雅企業股│PD0000000 │107年1月5日   │53萬7,950元 │自民國107年6月│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6日起至清償日 │東台南分行  │
│    │            │          │              │            │止,按週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6計算之 │            │
│    │            │          │              │            │利息。        │            │
├──┼──────┼─────┼───────┼──────┼───────┼──────┤
│ 5  │愛地雅企業股│PD0000000 │107年1月15日  │53萬7,950元 │自民國107年6月│華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6日起至清償日 │東台南分行  │
│    │            │          │              │            │止,按週年利率│            │
│    │            │          │              │            │百分之6計算之 │            │
│    │            │          │              │            │利息。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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