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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上訴人
金坤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登福
被上訴人
陳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96,67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3968.23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2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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