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金坤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楊登福
- 被上訴人
- 陳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96,67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3968.23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2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