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6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659號
- 原告
- 姚三和
- 被告
- 鴻達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精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南簡補卷第19頁)。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南簡補卷第21- 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