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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9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909號

原告
蔡銘山
被告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及按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及107 年8 月8 日為付款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與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退票,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及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承上,本件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既經原告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 │ │ (新臺幣) │ │ │ │├──┼──────┼──────┼───────┼──────┼─────┼───────┼───────┤│ 01 │金利萊企業股│玉山商業銀行│106 年5 月10日│600,000 元 │BI0000000 │107 年3 月8 日│107 年3 月9 日││ │份有限公司 │金華分行 │ │ │ │ │ │├──┼──────┼──────┼───────┼──────┼─────┼───────┼───────┤│ 02 │金利萊企業股│玉山商業銀行│106 年5 月25日│600,000 元 │BI0000000 │107 年3 月8 日│107 年3 月9 日││ │份有限公司 │金華分行 │ │ │ │ │ │├──┼──────┼──────┼───────┼──────┼─────┼───────┼───────┤│ 03 │金利萊企業股│玉山商業銀行│106 年6 月12日│600,000 元 │BI0000000 │107 年3 月8 日│107 年3 月9 日││ │份有限公司 │金華分行 │ │ │ │ │ │├──┼──────┼──────┼───────┼──────┼─────┼───────┼───────┤│ 04 │金利萊企業股│玉山商業銀行│106 年6 月25日│1,500,000元 │BI0000000 │106 年6 月26日│106 年6 月27日││ │份有限公司 │金華分行 │ │ │ │ │ │├──┼──────┼──────┼───────┼──────┼─────┼───────┼───────┤│ 05 │金利萊企業股│玉山商業銀行│106 年8 月31日│500,000 元 │BI0000000 │107 年3 月8 日│107 年3 月9 日││ │份有限公司 │金華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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