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 原告
- 銘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炳灼
- 訴訟代理人
- 邱敬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北五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