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何旻 原 告 林俊宏 被 告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10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陳鈺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旻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俊宏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鈺翰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