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原 告 蔡武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9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係因請求給 付薪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是原告於本件訴訟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