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原 告 何旻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千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此部分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