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 原告
- 林忠和
- 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芝光律師
- 被告
- 恰凸恰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秀滿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