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宇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淑妃即大毛髮型設計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