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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4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許 云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被告
夏依有限公司
被告
妡美人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潘慧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1號A1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複代理人
李世宇律師
居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1
至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夏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6 』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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